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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交媒体的晒娃普及,“晒娃”“发图”成为许多家庭的毛钱卖日常。但在网上,买能正新闻网羊绒业孩子的数百照片可能成为商家“免费”的广告素材,可能被别有用心者恶意P图,张的照甚至被打包售卖。被售
当隐蔽的晒娃侵害对准孩子,我们如何守住肖像与隐私的毛钱卖边界?
女孩朋友圈照片被“假好友”盗图卖钱
有人“顶着”她的长相网恋诈骗
从2024年下半年至今,17岁女孩湉湉(化名)一直深陷照片被盗用的买能正困扰。“我平时喜欢拍好看的数百照片,有些人假装跟我当朋友,张的照加微信天天看我朋友圈。被售”
湉湉表示,晒娃一些盗图者会直接搬运她朋友圈里的毛钱卖图片,发到他们的买能正社交平台上,让一些粉丝或好友误认为是湉湉的小号。湉湉提供的多张照片显示,她多次与盗图者沟通,但收效甚微。

△湉湉的照片被盗用
图片被拿去赚钱,这样的行为在网络上被称为“圈米”或“盗图收门槛”。湉湉解释,“盗图收门槛”就是新闻网羊绒业盗图者的主页里全是她的照片,在个人简介里设一个微信门槛费,谁给他发钱,他就把朋友圈对谁打开。
还有一些人“顶着”她的长相去网恋诈骗,甚至将照片刷在商家的虚假好评里。尽管她多次私信交涉,对方也只是暂时将作品设为私密,并未删除。
湉湉的遭遇揭开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肖像被盗用的冰山一角。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林哲一近日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肖像被商业盗用案件:
原告小江是一名未成年人,业余时间在母亲陈女士的监护下做童模,平时会拍摄一些宣传照片和视频,发布在社交媒体上。被告某服饰公司在没有得到小江及陈女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自己网店中四款不同童装商品的宣传页面。
尽管法院判决已生效,但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继续使用小江的照片。

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主要目的正是商业牟利。记者在某二手平台搜索,出售涉及未成年人照片的商家有不少,几毛钱可以买到数百张照片,尽管有卖家标注“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可删”,但这并不能免除肖像权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证据易消失、易篡改
未成年人肖像侵权难追责
林哲一认为,围绕着未成年人肖像权,我国法律法规建立起了平等保护与特殊优先相结合的体系。他们在法律地位上与成年人完全平等,且设置了需要监护人同意等更严格的规则。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比以往更有难度。
林哲一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常常隐匿于看似正常的网络活动下,数字信息的易复制性与难溯源特点,大大增加了发现与追责的难度。
“一方面,侵权证据易消失、易篡改,网络侵权内容(如照片、视频)可能被随时删除、修改或隐藏,侵权人也可能使用匿名账号、虚假IP等,对于监护人固定证据的意识、技术和实效性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难以量化。”
2025年11月,陈心(化名)就遇到过类似问题,女儿的照片被匿名账号P图发至社交平台,对方配上“小老赖”等侮辱性文字,频繁圈出陈心及其好友。虽然平台在举报后删除了内容,但由于对方使用的是未实名认证的“小号”,发布后迅速下线,陈心至今无法锁定侵权者。
相比于商业盗用,这种因“泄愤报复”而来侵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困扰、担忧、恐惧等心理伤害更为深重。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麦应华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因与未成年人杨某的家人存在纠纷,将社交平台的名字改成杨某的真实姓名,并用杨某的个人照片作为头像。
麦应华介绍,被告还将头像所在主页背景设置为“厚颜无耻”,并在账号内发布多条包含“杨某一家是老赖”“品行恶劣”等造谣、辱骂视频。此外,被告还主动关注杨某的同学、好友账号并留言扩散谣言,导致不明真相的师生对杨某产生误解,使其遭受孤立、嘲笑,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麦应华认为,“看得见伤害、难抓住源头”,这是司法审判面临的新考题:
首先,相比传统线下人格权侵权,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实施便利。
其次,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
此外,传播迅速、影响广泛,网络侵权内容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并造成大范围传播,产生广泛影响。
“因此,在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审理中,应结合网络侵权特征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适当加大惩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麦应华说。
部分未成年人被当成“道具”
专家:“情景剧”视频泛化了违法边界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除了盗图、P图等显性的违法行为,另一些更为隐蔽的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行为,也在数字空间悄然蔓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认为,除了偷拍,当下把未成年人作为内容生产的重要环节也十分常见。“经过未成年人同意,有时可能是机构跟家长签约,把未成年人当作工具化、客体化的对象。”

“签约后孩子就变成了产品。”一家MCN机构的工作人员直言不讳地道出了行业潜规则。在他们眼中,孩子只是一个道具,脚本由团队操刀,怎么包装,都是从商业化的角度考量。
某互联网公司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研究员赵孟溪认为,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正从显性的“恶俗”转向隐性的“消费”。在某些“情景剧”视频里,未成年人被设置为混社会、校园冲突、成人化情感表达等剧情角色。
赵孟溪担心,这类网络剧情,向未成年人传递不良价值观的同时,泛化了违法边界,让孩子们以为可以用暴力等方式替代法律程序,如果迁移到现实中就极其危险。
八部门: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
将被纳入治理范围
针对“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明确导向——严禁利用“网红儿童”牟利,严禁诱导未成年人拍摄不良导向内容。
近日,网信办等八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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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从防止照片被盗用,到拒绝‘数字童工’,背后需要一套从制度到平台、机构,再到家长、社会的组合拳。”赵孟溪建议,制度层面需出台更明确的关于“不当使用”的司法解释,提高违规成本,从行业层面推动联合惩戒,探索与检察机关、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让剥削孩子的机构无处遁形。
某社交平台工作人员李玥认为,平台层面要结合治理经验和治理规则,持续优化内容治理体系。“对于已经发布的违规内容,及时做站内历史存量的清理。同时,结合新的变体,补充拦截的手段和能力。对于高频的违规账号予以处罚。同时,告诉用户什么是违规点,提供对应的举报渠道,携手共同治理这类行为。”

而作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家长角色的回归至关重要。刘晓春呼吁,家长在分享育儿心得时应守住底线,尽量把孩子形象的传播限制在最小范围。
多位专家表示,对于监护人而言,要审慎发布未成年人的照片、视频,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保全证据,及时举报,必要时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
监制/刘黎
记者/周益帆
微信编辑/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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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不良信息或存在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理。
1. 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主要表现为: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侮辱、滥用英烈形象,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11)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未成年人形象进行网络欺凌的;
12)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3)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 不友善:不尊重用户及其所贡献内容的信息或行为。主要表现为:
1)轻蔑:贬低、轻视他人及其劳动成果;
2)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嘲讽:以比喻、夸张、侮辱性的手法对他人或其行为进行揭露或描述,以此来激怒他人;
4)挑衅:以不友好的方式激怒他人,意图使对方对自己的言论作出回应,蓄意制造事端;
5)羞辱:贬低他人的能力、行为、生理或身份特征,让对方难堪;
6)谩骂:以不文明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负面评价;
7)歧视: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针对他人的民族、种族、宗教、性取向、性别、年龄、地域、生理特征等身份或者归类的攻击;
8)威胁:许诺以不良的后果来迫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3. 发布垃圾广告信息:以推广曝光为目的,发布影响用户体验、扰乱本网站秩序的内容,或进行相关行为。主要表现为:
1)多次发布包含售卖产品、提供服务、宣传推广内容的垃圾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2)单个帐号多次发布包含垃圾广告的内容;
3)多个广告帐号互相配合发布、传播包含垃圾广告的内容;
4)多次发布包含欺骗性外链的内容,如未注明的淘宝客链接、跳转网站等,诱骗用户点击链接
5)发布大量包含推广链接、产品、品牌等内容获取搜索引擎中的不正当曝光;
6)购买或出售帐号之间虚假地互动,发布干扰网站秩序的推广内容及相关交易。
7)发布包含欺骗性的恶意营销内容,如通过伪造经历、冒充他人等方式进行恶意营销;
8)使用特殊符号、图片等方式规避垃圾广告内容审核的广告内容。
4. 色情低俗信息,主要表现为:
1)包含自己或他人性经验的细节描述或露骨的感受描述;
2)涉及色情段子、两性笑话的低俗内容;
3)配图、头图中包含庸俗或挑逗性图片的内容;
4)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
6)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
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5. 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1)可能存在事实性错误或者造谣等内容;
2)存在事实夸大、伪造虚假经历等误导他人的内容;
3)伪造身份、冒充他人,通过头像、用户名等个人信息暗示自己具有特定身份,或与特定机构或个人存在关联。
6. 传播封建迷信,主要表现为:
1)找人算命、测字、占卜、解梦、化解厄运、使用迷信方式治病;
2)求推荐算命看相大师;
3)针对具体风水等问题进行求助或咨询;
4)问自己或他人的八字、六爻、星盘、手相、面相、五行缺失,包括通过占卜方法问婚姻、前程、运势,东西宠物丢了能不能找回、取名改名等;
7. 文章标题党,主要表现为:
1)以各种夸张、猎奇、不合常理的表现手法等行为来诱导用户;
2)内容与标题之间存在严重不实或者原意扭曲;
3)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8.「饭圈」乱象行为,主要表现为:
1)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
2)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
3)鼓动「饭圈」粉丝攀比炫富、奢靡享乐等行为
4)以号召粉丝、雇用网络水军、「养号」形式刷量控评等行为
5)通过「蹭热点」、制造话题等形式干扰舆论,影响传播秩序
9. 其他危害行为或内容,主要表现为:
1)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3)美化、粉饰侵略战争行为的;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可能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内容。
二、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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